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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更换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6-01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更换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更换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62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更换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06〕2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采用纳尔科(NACLO)公司生产的亚硝酸盐体系缓蚀剂N8338代替目前使用的磷酸盐缓蚀剂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同时,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确保缓蚀剂更换后设备冷却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核设施的运行安全。

二、你公司应在系统重新投入运行后,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水系统的pH值及微生物含量,以保证新采用的缓蚀剂的缓蚀效果。

三、你公司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化学监督。

四、你公司应在系统投入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水质条件对新缓蚀剂的缓蚀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系统和设备的安全。

五、你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系统的状况,对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报我局审查。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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