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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45号
  • 【发布日期】2007-05-21
  • 【生效日期】2007-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7〕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扶持革命老区(以下简称老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是贯彻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构建和谐内蒙古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历史使命,也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我区的老区共涉及6个盟市、26个旗县区和160万人口,26个老区旗县区中有15个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7个是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由于大部分老区处在偏僻山区、丘陵和沙漠化地区,受交通闭塞、干旱少雨等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制约,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还面临很多实际困难,与全区的发展差距呈拉大趋势,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小康建设进度。为进一步扶持老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快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本着老区优先、重点倾斜、协调同步的原则,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加大对老区的公共财政支出力度,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大对老区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稳定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促进老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努力实现老区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老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水平全面提高;稳定解决全区重点老区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全区重点老区人均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达到或高于全区贫困地区人均增长幅度,重点老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增加的幅度达到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平均水平,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50%左右的老区嘎查村有一定的集体经济收入;基本解决老区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通信难等问题,使老区人民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老区生存环境得到改变,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条件。

(三)重点扶持的老区旗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革命老区是指革命老根据地,包括第二次革命战争根据地和抗日根据地。自治区革命老区主要是指抗日战争前后建立的革命根据地。经民政部核准,1985年召开的我区革命老区工作座谈会及以后的文件确定,我区的革命老区旗县区共26个,主要集中在大青山、蛮汉山、承平宁游击区和陕甘宁边区(部分)。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重点扶持自然条件差、农牧民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地方财政收入低的15个贫困老区旗县,分别是:武川县、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丰镇市、凉城县、卓资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宁城县、喀喇沁旗。在15个旗县中,按照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及贫困状况,选择特别困难的60个苏木乡镇(每个旗县4个)、300个嘎查村(每个苏木乡镇5个)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重点扶持的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由所在旗县、盟市会同自治区老区建设促进会确定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老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2007年起,全区每年选定60个嘎查村,按照缺什么扶持什么的原则予以扶持。其中,自治区每年扶持30个嘎查村,盟市、旗县每年扶持30个嘎查村,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

二、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加快对老区经济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扶持老区旗县调整产业结构,利用老区特色资源,打造支柱产业,培育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区域特色经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扶持老区嘎查村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专项资金,根据实施效果和自治区财力每年有所增加。各盟市、旗县要相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拿出一定资金扶持老区发展。扶贫贴息贷款向重点老区贫困嘎查村倾斜。自治区每年扶贫、农牧业开发、农牧业发展、科技资金等涉农专项资金,优先向老区安排。自治区和盟市在安排和争取国家专项补助时,对老区旗县给予优先考虑,对地方财力困难的老区旗县应足额配套资金。有条件的盟市、旗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企业捐赠,可设立用于老区建设的专项基金。自治区财政明年将安排200万元作为老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加强老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加大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涉及老区水、路、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纳入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之中。自治区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要优先向老区安排,并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到2010年全区基本实现乡乡通油路或者水泥路,行政嘎查村基本通公路”的目标,自治区每年在安排苏木乡镇通油路和嘎查村通公路项目时,优先解决不通油路的重点老区苏木乡镇和不通公路的重点老区嘎查村道路。自治区将每年解决70万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要重点优先解决老区旗县。2007年自治区计划增沼气用户6万户,其中用于重点老区1??3万户。对于没有通电的老区嘎查村,电力部门要重点予以考虑,对一些居住分散偏远的老区嘎查村可采取风光互补发电等办法解决照明问题。加快老区招商引资和资源开发,帮助老区引进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地下资源比较丰富的老区旗县,要积极做好资源普查工作,地矿等有关部门从地质勘探方面要给予重点倾斜,使这些旗县地下资源得到综合开发和有效利用。参照其他省区的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积极推进部门筹资扶持老区的政策,交通、水利、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每年应筹集专门资金用于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此项工作由涉及老区的盟市、旗县提出项目申请,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方案,由各出资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上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老区的资金配套能力,对老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再要求硬性配套。

(三)支持老区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自治区在安排重点项目、产业布局方面,对老区要予以倾斜支持。降低企业到老区投资开发的准入门槛,降低注册资本标准。在投资项目的金融贷款、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申办证件、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优先重点考虑。大力扶持老区优势农畜产品和龙头企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强科技扶贫,结合农牧业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区内外农牧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与老区旗县对接,开展产业科技集成示范,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抓好“一村一品”示范村、专业生产示范户,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促进农牧民增收。2007年自治区老区建设促进会、经济委员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联合会、个私协会将联合在老区开展“嘎查村企双千结对工程”活动,促进企业与乡村联合办企业,实现老区农村牧区与企业互惠双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2007年自治区将投入的扶贫资金要重点对老区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扶持。

(四)实施老区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扩镇工程。对老区旗县的扶贫开发重点嘎查村,有就地开发条件的,通过实施整村推进项目,逐步改变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没有开发条件、不适合生存居住的重点嘎查村,通过分期分批的扶贫移民扩镇试点项目和生态移民工程,把分散的农牧户迁移出来,进行围封转移,恢复生态。自治区启动的第五期移民扩镇扶贫试点项目,对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老区应重点予以考虑。

(五)加快建立老区卫生服务体系。在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中,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老区特困户、老复员军人、烈军属,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交纳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对因患大病医疗救治个人负担部分和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适当提高医疗救助和补助额度。加快老区卫生三级网络建设,确保老区旗县、苏木乡镇所在地都能拥有一所设施比较完备、服务功能完善的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每个嘎查村都有卫生室,做到小病治疗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及时医治。自治区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要重点向老区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倾斜。扩大老区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老区贫困人口的参保率。

(六)促进老区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全面实行和切实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新增教育经费重点向老区倾斜,“两基”巩固提高项目要优先安排老区学校,重点支持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确保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因贫困辍学。自治区每年计划安排的寄宿制贫困中小学生补助资金,要优先解决重点老区的中小学生。支持老区文化建设,优先发展老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到“十一五”末期,实现老区旗县有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有综合文化站,嘎查村建有综合文化活动室。结合国家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对大多数处于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重点老区要作为重点进行投入,确保到“十一五”末期使老区能收看到2套中央和2套自治区电视节目,收听到1套中央和2套自治区广播节目。

(七)加大对老区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扶持老区劳动力参加技术培训,政府间劳务协作应优先安排老区贫困户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高校毕业生到老区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老区服务。对自愿到老区苏木乡镇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多方面优惠政策,吸引各方面、各层次人才到老区工作。自治区、盟市的大中专院校应为老区苏木乡镇培训农技、教育、医疗方面的技术骨干,采取定期轮换制选派城市教师、医疗骨干到农村牧区学校、卫生院服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学和医疗水平。普及实用技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努力提高老区人口素质。老区各旗县要组织落实农牧民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训进程,使农牧民都能掌握农牧业适用技术和外出务工方面的必要本领。

(八)扶持老区发展旅游业。将革命历史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列入老区建设项目,积极开展革命文物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维护、修缮革命纪念馆、革命遗址,开展“红色旅游”。将武川县得胜沟大青山抗日根据地游击队司令部、鄂托克前旗1937年党中央组建的“盟工委”所在地、城川“中央民族学院”旧址、凉城县“绥南地委行署”等列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规划,旅游和文物等部门要重点加以扶持。重点扶持老区旗县加强红色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支持和鼓励老区发展乡村旅游、生态休闲旅游,引导群众发展“农家乐”、“牧户游”,实现红色旅游与绿色旅游的有机互动。

(九)加大对老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鼓励科技开发、农畜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在老区新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纳税人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向老区的公益和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农村牧区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扶贫贷款、小额农牧户信用贷款、农牧户联保贷款、小额信贷、邮政储蓄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支持老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企业法人到老区建立“村镇银行”。对于政府出资设置的担保资金,金融机构要优先考虑革命老区贫困户贷款,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加强对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对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谋划老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把扶持老区发展作为一项“思源回报民心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定期分析研究促进老区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督促、推进有关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各职能部门要认真为老区办实事、办好事,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严防推诿扯皮,确保各项扶持老区发展的有关政策能落到实处。

(二)动员社会力量支援老区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对老区实行定点帮扶,集中力量,分工、分片进行重点帮扶。要动员城市社区和社会各界与老区建立联系,结成对子帮扶,要加强对老区的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不忘老区、帮助老区发展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良好氛围。积极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向老区自愿捐赠钱物,支援老区建设,对贡献大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企事业单位向老区捐款(含物折合)累计100万元以上、个人累计5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自治区级支援老区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单位捐款5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3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上的,由旗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三)老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依靠自身力量改变面貌。从根本上说,要彻底改变老区落后状况,最终还要依靠老区当地的干部群众。老区人民要发扬战争年代的优良传统,不等不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当地资源,准确定位,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和扶持下,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发展,用老区精神建设好老区。

(四)充分发挥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发挥其促进老区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确定一名领导联系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为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解决必要的办公和调研经费。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搞好协调服务,积极参与动员社会和公众力量,全方位推进老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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