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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46号
  • 【发布日期】2007-05-15
  • 【生效日期】2007-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3号)精神,推动我省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实践要领,以及金融工作要“活而有序、动而有规、通而有效”和“融入大局、融通服务、融合共赢”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发挥金融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都需要金融支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关心支持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拓展作为空间,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促进海峡西岸经济金融互动双赢、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促进项目带动战略实施。要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全力推进政银企合作,提高合作层次,扩大合作范围,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本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还贷能力强的重点项目,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共同拓展发展空间。要推动建立多种融资平台,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引进财务投资者等形式,积极推动项目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要加强融资方式创新,探索产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推进融资租赁。各金融机构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布局,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合理增长、调整结构”的原则,把握机遇,及时跟进经过论证评估、符合信贷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性大项目,在做好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各家总部对福建的政策、业务倾斜,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以及争取总行直接贷款等方式,对我省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银监会印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2005〕54号),研究制定我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创新。鼓励对信用评级良好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综合运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封闭运行等形式,保障中小企业信贷资金安全,探索建立混合型经济担保体系,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适度下放和扩大县级支行的信贷审批权限,完善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体系,总结推广促进中小企业贷款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办法。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岗位,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创新信贷业务品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通报共享机制。筛选一批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成长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作为信贷重点扶持对象,形成龙头带动效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三)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加强财政资金与政策性金融的合作,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试点。加强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金参与科技投融资。利用科技等专项资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其产业化。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构建自主创新的扶持平台,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想方设法帮助省内有条件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投入。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宣传,积极介绍有关专业知识及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外汇避险工具,防范汇率风险。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守信用、有竞争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发各类国际市场,尤其是开发和利用国际矿产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一步宣传和落实省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总公司签订的《利用政策性保险产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合作备忘录》,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和政府保费扶持政策,不断扩大外贸企业承保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担保等渠道,帮助农产品、高科技等出口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充分利用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品种,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一般机电产品、船舶、设备、农产品的出口信贷支持和紧缺资源、能源、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进口信贷支持。鼓励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业务特点,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外向型经济发展。

(五)加大对困难地区和群众的金融支持。建设“小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鼓励拓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加强消费信贷政策指导,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消费增长与消费结构升级。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金融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继续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强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增强区域分析特色,提高分析水平和质量。认真做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发挥金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统筹兼顾重点行业、重大项目以及国民经济基础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调控经济金融健康运行。贯彻执行房地产金融政策,促进住房结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227号),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要出发,制定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对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积极创新支农模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显著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一)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加强经营管理,巩固改革成果,壮大支农实力,提升支农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个体户”、“信用小企业”评定工作,加强和改进农户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覆盖面。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挥省农信联社的资金调剂功能,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系统内资金从富余地区流向紧缺地区。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与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畅通支农资金通道。

(二)加大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力度。支持农业银行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充分利用在县域经营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加工企业、农业科技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农业小企业贷款试点,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支持开发银行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和民生领域。鼓励进出口银行支持农产品出口和农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农村邮储机构扩大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开办小额信用贷款,促进邮储资金多渠道回流农村。引导其他金融组织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支持的力度。

(三)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金融服务产品,重点开发农村商业信用贷款。拓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林户小额贴息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扩大惠及面,促进林农增收。探索符合政策法规和实际可行的海域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船舶所有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等产品创新。建立信贷与保险协作新机制,创新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增加支农贷款。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农村保险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推出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通俗的保险新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新的支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小额贷款方式,扩大小额贷款服务,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

(四)继续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加强宣传和组织工作,进一步搞好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渔工责任保险、渔船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大灾理赔应急保障机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在总结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统筹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地方财政补贴能力和保险机构风险承受能力,适时增加险种,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稳步扩大覆盖面。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五)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建立健全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支农组织体系。贯彻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争取开办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融资,促进更多民间资金为“三农”发展服务。通过多方面努力,形成众多的金融组织共同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抓住国家推动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基础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 做大做强保险业,更好地发挥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把企业上市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做优做强“海西板块”。制定并落实引导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积极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努力新增一批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一批公司进入券商辅导程序,推荐一批拟上市公司进入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并择机上市。支持行业龙头、自主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抓住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发行上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支持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充分运用新融资工具和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集中优质项目、优良资源和优秀人才,加快产业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控股股东通过收购兼并、定向增发、资产重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或实现整体上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和帮助困难或绩差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债务重整、股权重组等方式尽快摆脱困境。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和清理资金占用的收尾工作,稳妥处置高风险上市公司,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促进证券期货公司发展壮大。支持证券法人机构通过重组整合、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范围,提升发展层次;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规范创新,开展集合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直接投资等业务创新试点,增强发展后劲;支持有条件的证券公司择机上市,做优做强。稳妥发展期货市场,支持、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治理结构,依法合规拓展业务。

(三)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企业发行债券规模和比重,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形成全省统一互联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股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融资提供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促进民间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的民间资本。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进入产权市场,加快培育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促进社会闲散资金向资本转化。

(四)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支持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探索组建保险法人机构,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保障功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主干养老保险、农民工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业务,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健康保险。推进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结合“平安福建”建设,充分利用保险业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优势,将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机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积极稳妥地拓展安全生产责任、承运人责任、校园方责任、旅行社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等保险业务;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办法。

四、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坚持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全力维护我省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支持监管部门实施金融监管。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综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巩固和提高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一)进一步完善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畅通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05〕215号)要求,健全和完善本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金融稳定工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支持金融各监管部门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同时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和检查技术手段,对重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实行严密监测,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依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三)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做好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认真排查和化解影响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有效监管,提升企业负责人的防范风险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银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形成合力,多策并举,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整体金融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的分析评估,密切关注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工具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努力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安全稳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打防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和执法机制;加强反洗钱工作,加大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六合彩”、非法发行和买卖证券和地下保单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种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省金融市场秩序。

五、各方形成合力,营造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大力推进金融业外部环境建设,为海峡西岸金融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营造金融业发展的社会信用道德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倡导知信、守信、用信;整合工商、税务、金融、司法等部门信息,实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真正使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以执行新会计、新审计准则为契机,加强对上市公司、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之增强合规守信意识。推进金融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整顿,健全金融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从业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促进金融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完善各项服务制度,增强鉴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和执业服务水平。

(二)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金融机构与新闻媒体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宣传中央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省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情况,严肃执行中宣部关于金融业宣传的纪律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审核、审慎刊登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避免误导社会公众。深入有效地开展维护百姓合法金融权益宣传活动和投资者教育活动,宣传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理财,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三)营造金融业发展的司法环境。重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尊重人民法院对金融案件作出的裁判,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坚决遏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司法机关提出的有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司法建议,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六、支持金融业深化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支持深化金融改革,以改革促发展,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扩大金融开放,通过加强与国际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壮大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学习国外金融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既引资又引智的目的。

(一)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和配合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改革。顺应邮政体制改革,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福建组建分支机构。支持和配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在闽机构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增强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促进兴业银行以公开上市为契机,推进管理变革、业务创新和结构调整,坚持从严治行,加强风险管理,确保稳健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新的贡献。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步伐,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理顺行业管理体制,积极创造条件,顺利兑付央行专项票据;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实施重组和跨区域发展;加强和改进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鼓励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优化金融股权结构,做强做优地方金融业。探索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工具,拓宽经济建设资金来源。

(二)扩大闽台金融交往合作和金融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对台“五缘”优势,加强与台湾金融业的交流与合作。通过闽台金融业协会等渠道,定期研讨、会商两岸金融交往与合作事务,扩大两岸金融信息的共享与交流。支持闽台金融业通过举办金融培训、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争取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允许福建先行先试,鼓励各类台资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机构,投资参股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或创办产业投资基金;推动闽台银行业加强合作,先行建立两岸银行间双边结算和清算关系,扩大台币在福建兑换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争取我省金融机构在台设立机构,实现两岸金融业双向直接交流。积极推进闽港澳台金融合作平台建设,多领域、多层次加强两岸三地金融业在股权、业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支持外国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机构,拓展业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关键在于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金融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树立现代金融观念,掌握金融法规政策,自觉按照市场规律、经济规律、金融规律办事,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银分开,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要主动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联系,高度重视和支持金融监管工作;要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维护金融秩序,落实各项金融扶持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金融健康安全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好本若干意见,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突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围绕项目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对外经贸、扶持困难群众和支持欠发达地区等,采取有效措施,推出针对性强的配套实施文件;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传授金融知识和技能,推介对接金融产品,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地提供金融服务;要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对金融企业及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办法,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要把“四个重在”贯穿于金融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的积极运作中,珍惜和推进福建金融业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改进和提升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业支撑和推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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