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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北省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7〕108号
  • 【发布日期】2007-05-11
  • 【生效日期】2007-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北省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北省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07〕10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7年4月19日1时40分,河北省峰峰矿业集团大淑村煤矿172205运料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1270吨,涌出瓦斯量约9.3万立方米,造成17人死亡。该矿属国有重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03年投产,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124万吨/年,2006年实际产煤107.5万吨。矿井有2号和4号两层主采煤层,目前生产的有两个采区。2005年3月经鉴定,2号煤层为突出危险煤层,4号煤层为无突出危险煤层,瓦斯等级鉴定为突出矿井。2006年3月对2号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进行了区域预测,预测埋藏深度小于560米的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埋藏深度大于560米的区域为突出危险区。该矿对2号煤层实施开采保护层(即4号煤层)、卸压抽放瓦斯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对因地质条件影响不能开采保护层(留设构造煤柱)的区域采取排放钻孔等“四位一体”的局部防突措施。4号煤层174204工作面于2004年11月10日回采结束。由于4号煤层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受断层影响,工作面留有煤柱。2号煤层172205工作面大部分位于174204工作面的保护范围内,部分区段有断层煤柱。172205运料巷标高为-362.7米,垂深为573.26米。掘进期间正常瓦斯涌出量1.32立方米/分钟,采取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初步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172205工作面已经进入突出危险区域,位于4号煤层开采保护层遗留煤柱形成的应力集中区内,对突出危险性增大认识不足,排放钻孔的排放半径未进行实际考察,采取的排放钻孔参数依据不足,采取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没有根据本矿的煤层地质条件进行实际考察。

2007年4月20日11时46分,河北省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煤矿南采区的2211上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475吨,涌出瓦斯量约为6.5万立方米,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1982年5月投产,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2006年实际产煤112万吨。发生事故的2211上巷位于矿井的南采区,目前该采区有四个掘进工作面和一个回采工作面。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对南采区的2211上巷掘进工作面按突出区域管理,采取排放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事故地点标高-390.9米,埋藏深度536.5米。初步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2211上巷区域地应力大、矿压显现明显、瓦斯增高、构造发育,打排放钻孔时有异常现象,瓦斯涌出出现明显变化,但对突出危险性认识不足,采取排放钻孔的排放半径未进行实际考察,排放钻孔参数依据不足,措施执行不到位,采取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没有根据本矿的煤层地质条件进行实际考察。

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河北邯郸地区国有重点煤矿相继发生两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就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工作组,于4月22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帮助对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证,并就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提出了建议。

这两起事故是继3月27日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汪家寨煤矿、4月1日四川省芙蓉集团公司白皎煤矿、4月6日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一平峒煤矿和4月6日甘肃省窑街煤电公司金河煤业公司先后发生四起国有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其中金河煤业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后,又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的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大淑村煤矿与陶二煤矿相距仅10余公里,开采同一煤田相同的煤层,两矿人为划定边界,一个煤矿已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而另一煤矿却没有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极为相似,充分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防突工作。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突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效益的关系,克服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忽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存在侥幸心理,不愿及时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甚至违背科学鉴定不愿将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等现象。必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完善和落实矿井防突措施,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各项措施。针对近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7〕68号)和《关于湖南甘肃两起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7〕77号)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贯彻本通报精神,进一步督促企业认真传达落实,切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凡在同一煤田范围内相邻矿井已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必须申请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

1.开采深度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生产和改扩建矿井;

2.现有高瓦斯矿井的新生产水平;

3.准备投入生产的基建矿井。

四、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采掘设计和管理。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开展矿井地质构造与瓦斯涌出规律、应力分布以及突出危险性的分析研究工作,制定在构造区域作业的专项防突综合措施和安全措施。要按照“先抽后采”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实施保护层开采、区域性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加强源头治本措施的研究。要严格按照规程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严禁采取“剃头”下山开采突出煤层。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要结合实际采取合理的采掘工艺,特别是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的工作面,要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加强瓦斯预抽工作。突出煤层的采掘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同时,要强化突出矿井的现场管理,成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加强职工防突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真正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考察工作。各煤矿企业要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紧密配合,结合本企业的煤层、地质、生产条件,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实际考察工作,选取有针对性的预测预报指标和临界值,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加强对突出煤层有效排放半径的测定和排放效果的考察,合理确定排放钻孔的参数,提高防突措施的实效。

六、进一步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特别是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突出预测预报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考察、防突现场管理等防突基础工作的监管、监察和行业指导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各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其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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