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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10号
  • 【发布日期】2007-05-09
  • 【生效日期】2007-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穗府[2007]10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的若干配套政策》,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以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入,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力争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2%。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和区(县级市)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和开发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保障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投入。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解决社会发展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等,优化政府科技投入体系,安排若干重大科技专项或专题。

(四)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及结题验收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广州市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启动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推进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科技经费资金使用效益。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向国家批准设立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大企业科技攻关难题招贤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资源为企业破解技术难题,获准立项的难题招贤项目,最高可获得市科技经费200万元的资助。

在市科技经费中设立国家项目配套资金,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比例给予配套资金资助,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

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组织认定一批创新型示范企业,对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经费给于资金支持。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二)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已获得国家认定的上述机构,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企业建立各种研发机构。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推动以企业为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对依托企业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并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可公平参与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获得政府科研条件建设经费的支持。符合有关条件并经认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中获得的利润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外资研发机构而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八)增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自主创新意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通过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把企业技术进步、技术研发等列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内容。

三、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组建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政府科技计划拟支持的应用性较强的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项目,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申报。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政府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成果转化权和使用权。

(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企业优秀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三)依法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作价金额30%的股份;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5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依托市融资担保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在市财政科技费用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贴息、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及风险准备金,为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提供支持;支持企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国家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开展境外研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建立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利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资金配套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产品出口等给予信贷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业务。

(三)加快社会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建设。整合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采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中心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引导企业参与信用评级,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四)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给予资金补助。建立再担保制度,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要为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实行担保有限补偿制度,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对代偿损失给予在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

(五)按市场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别和定价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质押贷款。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

(六)加快创业投资业发展。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提供配套投资和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通过财政出资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将投资退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含国有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设立“特别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推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改制,引入民营和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推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多元化。

整合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加快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支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参加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代办系统试点,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给予资金等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做好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有关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编制《广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拟订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

(二)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并予以标明。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扶持本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采用本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不再享有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属市统筹资金投资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填补市场空白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认定后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由政府出资购买。

(四)制定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指引和评审方法。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根据其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采购人可以在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单一来源方式,与我市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六、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一)建立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审核和评估制度。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后实施。把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从2007年开始,每年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优秀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视项目对引进的技术、装备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程度,给予相当于研发经费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具体扶持办法由市经贸委研究制定。

(三)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工程。选择若干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技术或装备引进项目,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并由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鼓励用户单位吸收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一)财政科技投入对列入国家《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给予重点支持,对拥有该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与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市财政设立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的申请、维护、实施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给予补助。制定我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对具有国际竞争力、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重大发明专利和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三)市财政设立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加大对自主创新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支撑和保护力度,着力提高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专利技术的产出量和集中度,实施重点资助和激励政策,培育一批专利技术和品牌上规模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快带动城市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增长和水平的提升。

(五)加强执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问责制,落实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过错追究。

(六)加快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建立出口商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加强外经贸、检验检疫、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沟通与配合,收集国外技术法规及产品标准的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体系。

八、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一)支持创新拔尖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结合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积极探索以不同梯队创新人才为对象的项目资助方式,加快培养一批位于学科前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和团队。

(二)支持企业和高校培养创新人才。组织和选派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跨国企业接受创新能力培训。加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力度,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对进站的博士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经费支持。引导和支持本地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软件和动漫、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和综合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加快培养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紧缺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实施农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

(三)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级人才在穗创业发展。创新办会形式,继续办好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到广州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其医疗保险、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可申请获得相当于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财政资助,用于在穗购买商品房、汽车或以现金出资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引进科技人才。符合广州人才准入条件的科技人才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政府人事部门申办接受或调入手续,其配偶随调、子女随迁来穗。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五)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改革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改进考试办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和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对为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建立科技人才信用评价制度,对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和咨询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督,将信用记录作为承担项目或获聘专家的依据。

(六)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激励和奖励力度。研究制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和管理骨干实施期股、期权激励的实施办法。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按不超过最近三年净利润的35%提取部分资产折股,奖配给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对在自主创新和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企业家,纳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范围给予重奖。对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科技人员,授予“羊城友谊奖”或“荣誉市民”称号,予以鼓励。

(七)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完善科普与创新文化基地网络,重点支持在广州科学城、广州大学城和南沙区建设科普与创新文化基地。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在科普经费中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科普作品的创作和出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强舆论引导,倡导和弘扬崇尚创新、鼓励创新的人文精神。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一)加强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好基础的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成为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鼓励支持中央和省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承接国家研究试验基地在广州地区的布点建设。

依托广州地区科研机构,推进行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等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鼓励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加入广州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使用入网仪器设备,加强协作网服务功能建设,提高协作网大型仪器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生物种质资源库的建设。

(三)加强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加大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其创业服务和生活服务功能,使高新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产业化重大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该区的转化和产业化。统筹现有各区、县级市科技产业园区资源,支持建设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软件技术与集成电路设计、生物技术、新材料、纳米技术、环保等专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十、加强统筹协调

(一)加强对全市自主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和协调解决事关全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结合的统筹协调。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附则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自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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