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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49号
  • 【发布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二届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精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落实两个70%硬指标

“十一五”时期,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要按照《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的要求,落实两个70%硬指标。即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控制年度新建住房的结构比例。

(一)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等有关规定审核商品住房开发(含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等要求。同时,对经核准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新开工)计划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其年度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根据《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的要求,公布年度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政策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将套型面积、开工及竣工时间等要求列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条件。近期要安排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行公开拍卖,并安排落实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确保宏观调控政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用地的保障。

(三)市规划局要加强对规划许可的管理,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套型结构的控制要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华新城等政府补贴住房的项目,一律按照 100%比例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其它商品住房项目按70%左右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通过在审批文件中明确具体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结构比例要求,确保年度新批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重达到70%以上。用地规划管理方面,凡申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变更)的开发项目,按照《汕头市住房规划》,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以上规划控制性要求,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建设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套型结构比例的要求进行审查,会同规划部门从源头上落实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政策要求。对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套型结构审批的商品住房项目,方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套型面积和比例不符合要求,且尚未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一律暂缓受理。要求申报单位调整设计,向规划部门重新申报。经规划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套型结构比例的意见后,方予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市房管局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严格查处违法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快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批后监察管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查处囤积土地行为。

(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用地、开发、报建、施工、交易销售、中介等环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依法强化城市拆迁管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有效控制拆迁规模。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统一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要整合重建统一高效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将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销售统一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形成市场统一、管理规范、依法交易、信息公开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体系。

(五)抓紧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其支持职工购买住房和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作用。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加快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施商品房网上备案销售管理机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体系,定期公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

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会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厅制定《贯彻落实粤发(2006)24号文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定点、规划情况,优先落实2006―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房竣工总面积的8%以上,廉租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5%以上”的要求,加快办理用地拨用手续,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给及时到位,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06〕163号)要求,确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方式保障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是财政部门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切实落实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多渠道筹措,拓展廉租住房供应和建设资金来源。

1、通过处置“以房抵款”的方式,对政府各部门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收购的房产,由市房产局统一接收,对其中可改造为廉租住房的进行改造,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房源,不能改造的进行变现处置。其回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属国土资金“以房抵款”收购的房产由市国土局进行全面清理,对适合作为公租房的住宅,会市财政局复核后,列为国土资金上交的资产,直接移交市房产局改造为廉租住房。对其他不适合作为公租房的非住宅等房产,由市国土局组织进入市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或拍卖。出售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土资金专户,专项作为市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

2、对一些较大宗的土地出让、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规划局、房产局、旧城办制定具体措施,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由开发商进行捆绑建设,规定开发商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一定数量廉租公房。

四、加强领导,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到位

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纪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决策上来,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物价、地税、统计、旧城等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37号和粤府办〔2006〕50号文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和上述的任务分工,切实负起职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依照中心城区的实施意见,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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