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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82号
  • 【发布日期】2007-04-28
  • 【生效日期】2007-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省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福州市、厦门市政府分别负责各自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及时清理规章,消除不利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政策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方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的方案》(见附件)提出了这次清理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要组织力量,逐项研究《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中的规章,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全面清理,对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意见,做到不留死角。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保证经清理后的省政府规章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客观要求。要保证时间,各级、各部门填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表》、《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以及《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要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由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要认真提出清理意见;对其他地区、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本地区、本部门认为应当修改、废止或失效的,也要负责任地提出清理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清理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

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关于开展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磊 联系电话:0591-87804015)


附件:

关于开展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工作拟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为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目录内的省政府现行规章97件。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目录外、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99件。

上述(一)、(二)的内容详见附件1。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同时符合以下4条标准的,各级、各部门可以作为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纳入这次清理范围,一并提出相应清理意见:

1.属于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2.所规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明确设定法律责任;

4.一般称为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定、办法等。

二、清理原则

省政府现行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12号文确定的原则进行清理,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的主要规定存在其他明显不适当情形的。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

3.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发生改变的;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被调整的,尤其是所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的。

4.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章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不规范的,要予以修改。

(五)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清理步骤

(一)梳理目录,明确清理范围(4月下旬至5月20日)

1.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及历年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包括《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通知》(闽政办〔1992〕2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省政府47号令),梳理形成《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提供给各级、各部门清理时参考。根据“目录”收集整理省政府现行规章条文,形成初步汇编。

2.省政府法制办在《福建日报》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并将《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建”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福建政府法制”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

3.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动员部署规章清理工作。

4.各级、各部门根据规章判定标准,按照工作实际,确定是否还有“目录”之外的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确属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形成目录,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5.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就行政法规发送各级、各部门征求意见。

(二)分别清理,提出意见建议(5月21日至6月30日)

1.省直部门按照清理原则对省政府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提出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意见和理由,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同时说明该文件属于省政府规章的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现行规章,认为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亦提出相关建议和理由,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

2.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力量对附件1所列省政府现行规章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和理由,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

3.社会公众对省政府现行规章提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和理由的,可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上述意见、建议,应在6月30日前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三)集中审查,提出初步意见(7月1日至8月31日)

1.省政府法制办收集省直部门以及各市、县(区)政府、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加以梳理。

2.省政府法制办召开若干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执法一线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3.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省直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集中审查,确定属于清理范围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最终目录,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四)征求意见,形成清理建议(9月1日至9月30日)

1.省政府法制办将初步清理意见发送相关省直部门、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

2.省政府法制办收集省直部门、设区市政府反馈的意见,研究讨论后形成报送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

(五)审议决定,形成清理结果(10月至11月)

1.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并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汇编成册。

3.省政府法制办形成我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参考目录

2.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意见表(略)

3.属于省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略)

4.省政府现行规章清理建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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