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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发〔2007〕12号
  • 【发布日期】2007-04-26
  • 【生效日期】2007-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鄂发〔2007〕12号 2007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出实效。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优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不得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省每个县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重点围绕乡镇公益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建立,引导技术人员创办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围绕做大龙头企业和建设板块基地,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围绕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重点围绕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扶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成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五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准备工作,严禁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登记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工商部门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扶持。

(三)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四)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土地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六)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省里决定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科技厅、交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科协、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各地“五五”普法内容,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要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各类经营大户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带头人”、“明白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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