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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命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138号
  • 【发布日期】2007-04-23
  • 【生效日期】2007-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命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命名的通知

(环函〔2007〕138号)




南开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对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函》(南函〔2006〕150号)收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验收委员会对依托你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委员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认为该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立足于颗粒物污染防治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目标,深入开展了颗粒物污染防治方面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参与编制了多个城市大气颗粒物达标方案,为国家和地方大气颗粒物环境管理提供了科技支撑,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达到了验收要求。

经研究,我局同意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予以正式命名。

请你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验收委员会所提建议,继续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使之成为国家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名 称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白志鹏
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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