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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范围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4-20
  • 【生效日期】2007-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范围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范围的通告

(榕政〔2007〕7号)




为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城区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整治改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扩大为:北二环路、五一路、五四路、乌山路、高桥路、海底路沿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由路段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城市规划、建设、房管、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道路景观规划和整治改造设计标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遵守。

四、为了实施道路景观规划,有关部门将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采取保留、整治和拆除的措施。对整治改造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建筑,需要拆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拆迁安置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各类有碍于景观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各类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中高层建筑必须进行灯光夜景建设。建筑物不得设置遮阳、遮雨蓬帐,临街面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外墙不得擅自布设各类管线,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持整齐、完好。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和清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设置不规范的各类沿街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六、整治改造费用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承担,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道路路面整治及公用市政设施和绿化建设的费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七、整治改造范围内建筑物业主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支持配合统一整治改造工作。因整治改造工作需要入户调查或者对房屋实施整改、拆迁的,各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整治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起带头示范作用,对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八、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道路景观规划要求及时高效完成整治改造工作。对工作拖沓,办事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九、今后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适时扩大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通告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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