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 【发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200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