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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 【发布日期】2007-04-17
  • 【生效日期】2007-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严格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4.严格控制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5.加强对办公用房资源的统筹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需求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吸取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纪违规问题的教训,对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办公用房及装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办公用房必须停建;凡是超过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规模、装修标准以及超概算增加建设投资的,要重新调整;凡已建设完成、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或拍卖处理;凡是有向监察对象筹借资金的,要立即退还。

三、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以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用地、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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