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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财会〔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闽财会〔2007〕19号)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登记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内容:

(一)注册登记

1、上岗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登记。

(二)变更登记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2、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包括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等变更。

(三)调转登记

三、注册登记实施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注册登记工作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原则上每周可安排若干日相对固定的办理时间。

四、注册登记具体要求

(一)注册登记

1、上岗注册登记

待岗的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见附件),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岗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变更登记

1、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按照《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情况已载入个人档案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2、表彰奖励情况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登记

会计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自受表彰奖励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作出处罚的,应在90日内将处罚情况予以登记。

3、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变更登记

属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动的,会计人员持毕业证书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会计行政职务变更的,会计人员持单位聘用(任用)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毕业之日或职称、职务变动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4、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凭有效证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各单位及会计人员应充分认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有发生变更事项的,会计人员应按期如实到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需要单位提供证明的,单位应予以支持。

六、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检查工作。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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