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资研究[2006]66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8号)的规定,现将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企业联合会在组织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联合会和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协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企业管理咨询实务》每人25元,《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每人30元。
二、省级企业协会向考生收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中国企业联合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务院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