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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7-04-03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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