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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7]93号
  • 【发布日期】2007-04-03
  • 【生效日期】2007-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建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更好的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的中文标注进行了局部调整,现一并公布。

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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