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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初期工作督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职便函〔2007〕55号
  • 【发布日期】2007-04-02
  • 【生效日期】2007-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初期工作督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初期工作督查的通知

(卫监督职便函〔2007〕55号)




北京、河北、上海、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省卫生厅局监督处:

根据我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方案工作进度的要求,初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由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于2006年12月下发到各试点省(区、市)、县(区),目前已收到大部分试点县(区)的自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为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第一阶段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决定对试点县(区)初期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政策保障措施,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按照试点初期评估方案,全面督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重点是试点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和运行情况,县级卫生监督所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建设情况,以及乡镇卫生院职业卫生服务职能和人员设置情况。

(三)督查各地自评估的准确性。

二、督查对象

各试点省(区、市)和试点县(区),重点是试点县(区)。

三、督查内容

(一)试点组织领导及项目办公室落实情况。

1.县(区)级领导小组是否由试点县(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

2.县(区)级领导小组是否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协作机制如何。

3.县(区)试点工作的政策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是否已建立,能否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4.是否制订了本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是否结合了本地的特点,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如何。

(二)试点县(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督科及人员组成情况如何。

2.监督科有无相应的工作条件,如固定的办公用房,相应的监督抽查设备等。

3.人员结构是否能满足职能设置的需要。

(三)试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组)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职业卫生科,并由5人(含兼职)以上组成。

2.职业卫生服务职能设置、人员结构和需求是否相适应。

3.是否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和条件。

4.是否按试点方案要求已有相应的仪器设备或有相应的购置计划。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卫生服务建设情况。

1.是否明确了乡镇卫生院职业卫生服务职能。

2.乡镇卫生院职业卫生服务职能和人员设置。

(1)劳务吸纳地的乡镇卫生院是否已经设置了2人或以上的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劳务输出地的乡镇卫生院是否已设立了1-2名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3)本服务范围内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企业生产工人在2万人以上者是否已设置3名专职职业卫生人员。

(五)自评估表准确性评价。

根据督查情况,结合已报的自评估表,指出自评估存在的问题,并对自评估不正确的项目予以改正。

(六)基本情况调查表完成和修改情况。

四、督查方法

督查工作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督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和座谈的方法进行。选择有代表性的或随机抽取2个乡镇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完成后各督查组要就督查的主要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写出督查报告。结论要明确:1.是否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内容。2.评估是否合格。3.是否具备继续承担试点工作任务。4.对限期整改和补充完成的工作,要明确提出要求。

五、督查工作程序

(一)听取省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二)听取县(区)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县(区)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督查。

(四)乡镇卫生院现场督查。

(五)督查组就督查情况召开通报会议。

(六)撰写督查报告。

督查报告要求包括三部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督查结论。

六、组织及时间安排

督查组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局领导带队,部分省市的相关人员组成(见附件1)。总体要求4月30日完成督查工作,具体行程由各组确定后通知地方。各组组长、联络员总结会定于4月29日在北京召开。

附件1 督查组分组名单.doc

附件2 试点初期评估督查记分方法.doc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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