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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21号
  • 【发布日期】2007-03-26
  • 【生效日期】2007-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2010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46%提高到80%以上,采用余热发电技术的生产线达到40%以上。
(三)小火电治理: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到2010年,全省关停33台小火电机组共130?2万千瓦,其中:2007年底前关停17台机组共35?3万千瓦,2009年底前关停2台机组共2?4万千瓦,2010年底前关停14台机组共92?5万千瓦。
(四)城市污水治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工程,其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5%;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城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并保证正常运转;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60%,3年内不低于75%。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营运。
三、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严格依法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小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电力部门对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省物价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在2007年内基本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争取年内启动实施。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省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地方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省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他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地要按照系统内部积极消化、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关停的市县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安置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厅等相关部门制定。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省政府对集中销毁关键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省发改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省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在审批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在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范围内县(市、区)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
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省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火电、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于4月上旬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省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选派优秀人员参与工作,搞好协作。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的,由牵头单位拟订相应文件并在4月底前出台。省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省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奖惩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全省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全省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3?全省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4?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全省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省

环 保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解决我省小造纸生产企业污染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关停、并转,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推进全省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查清造纸生产企业性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装备、主要产品、近年产值、上缴利税、职工人数等,并重点从产业准入、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2?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设施是否配套,是否正常运行;排污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是否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胁;单位产品排水量是否符合限额规定;排污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等。
3?项目审核方面:重点查清其新、扩、改建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或核准是否存在越权行为等。
4?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清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清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依法限期关停违法违规造纸生产设施或生产企业。
1?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
3.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4.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5?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6?属于关停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期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销毁关键生产设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7?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建设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没有环境容量或主要污染物总量余量的地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造纸项目。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以2006年12月31日为限,对属于关停对象的企业,一律不得补办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等手续,严禁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造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土地等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对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治污方案,开展污染治理。
3?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办法,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吨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
4?积极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部门要督促造纸生产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5?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整治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关停制浆生产线和废纸造纸企业名单。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造纸、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调查确定拟关停的企业,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制订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局。
(二)监督组织实施阶段。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已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对造纸企业相对集中的城市开展现场监督,以点带面,促进全省造纸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4月底前,各地环保部门对所有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造纸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开展污染治理。2008年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2万吨/年规模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关停。2009年底前,对仍未实现达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省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组织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局成立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关停工作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督查。省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加强对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地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对未按时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省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的核准、审批,直至完成关停任务。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省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政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辖区关停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附件2:

全省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省

发 改 委

为加快我省水泥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和提高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以前依法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2005年46%提高到2010年80%以上;力争水泥生产企业减少到150家左右(减少30%),其中,熟料生产企业减少到100家,30万吨及以上的粉磨加工企业增加到50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户均生产能力由21万吨提高到50万吨,能力利用率达到80%左右;采用余热发电技术的生产线达到40%以上,5年内水泥产品单位综合能耗下降20%;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2010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1+8”城市圈内属关停范围的要率先关闭。若企业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出现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环保整治不达标或偷排放的,一经发现,则提前执行关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等,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促进水泥工业向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及水泥市场需求旺盛地区适度集中。
2.坚持科技进步,促进调整发展。按照高标准、专业化、高效益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窑型改造、工艺转换为重点,支持水泥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提高全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3.坚持扶优汰劣,强化资源节约。要根据实际情况,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的改造与搬迁相结合。努力提高资源总体利用水平,控制石灰石资源过度消耗现象,加大废弃灰渣利用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坚持区别对待,防止大起大落。正确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关停落后生产企业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更新上,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又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较好的效果,避免水泥工业出现大的波动和引起社会不稳定。
二、治理实施步骤
小水泥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3月底前,由各地完成对全省小水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关停取缔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
(二)下达任务阶段。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要求。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分阶段整治计划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10年12月,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对前段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属于关闭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必须按期关闭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闭的,省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督促市、州、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
(二)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否则,将本着“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进行技术改造。省发改委在核准新建水泥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等量淘汰,对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没有兑现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建水泥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各市(州)及重点县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

附件3:

全省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省

经 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规定和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责任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为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订全省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十一五”期间,我省决定关停33台小火电机组共130?2万千瓦。其中:武汉市关停14台机组共53?8万千瓦,黄石市关停5台机组共23?6万千瓦,荆州市关停7台机组共16?9万千瓦,随州市关停2台机组共5?5万千瓦,恩施州关停1台机组共0?4万千瓦,十堰市关停2台机组共10万千瓦,荆门市关停2台机组共20万千瓦。其他市将根据环保检查、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复查情况另行安排。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2007年年底前关停17台机组共35?3万千瓦,其中,武汉市关停9台机组共21?4万千瓦,黄石市关停3台机组共10?6万千瓦,荆州市关停4台机组共2?9万千瓦,恩施州关停1台机组共0?4万千瓦;2009年关停2台机组共2?4万千瓦,全部在武汉市;2010年再关停14台机组共92?5万千瓦,其中,武汉市关停3台机组共30万千瓦,黄石市关停2台机组共13万千瓦,荆州市关停3台机组共14万千瓦,荆门市关停2台机组共20万千瓦,十堰市关停2台机组共10万千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复查等综合措施,依法依规关闭。
2?实行本地区、本集团新上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严格挂钩的原则。凡不按关停计划执行的地区、发电集团,一律不核准或上报新建电源项目。
3?坚持和谐发展,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关停小火电机组进度必须视当地电力供应状况、电网技术许可程度而定,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4?实行发电企业业主为主体,市州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4月底前,完成对初步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的所有制关系、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人员结构等详细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全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复查、甄别工作,提出关停建议。
(二)制订关停方案。8月底前,有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与所在市州共同拟定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等问题的具体关停方案,经所在市、州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审定。
(三)组织实施。9月起,按省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方案,实施2007年的关停工作。2007年底,提出2008年至2010年的分年度关停计划。
(四)检查验收。2007年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对前段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本地区、本集团关停小火电机组与替代新、扩建项目核准挂钩制度。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的方式,再替代新、扩建大型电源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关停容量,新旧厂要签订容量替代协议,凡没有落实关停容量、没有对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做出妥善安置的一律不予上报核准。
(二)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厂应实施在线监测,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提出限期整改或关停意见。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排放不达标机组名单,进一步采取综合限制措施。
(三)认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复查工作。省关停工作专班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在役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及机组实施定期复查,不属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的机组一律逐步关停。
(四)严格小火电机组电价管理。省物价部门尽快将所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低到不高于我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我省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五)强化发电调度监督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对列入关停名单以及发电煤耗高于全省火电机组平均煤耗10%的小火电机组,在电网电力电量能保证供应的时期,应限制其开机或将其发电计划转让给大机组代发。
(六)加快电网配套建设。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停计划,加快关停地区电网配套建设步伐,制订科学的供电方案,确保小机组关停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关停地区电力的正常供应。
(七)加大关停计划执行力度。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机组,电力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八)实行发电量计划保留。对按期关停的机组实行二至三年计划发电量指标保留,由其委托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代为发电,上网电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对不按期关停的机组,其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
(九)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关停企业人员原则上由本地区或本集团内部安置,实施“上大压小”容量替代的企业,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人员。其余分流人员由关停企业及所在市(州)政府负责安置。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市州政府对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有关停任务的市(州)要成立专班,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对本地区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二)发电企业是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各发电企业应按照各市州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4:

全省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省

建 设 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 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全省城市污水治理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就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分年度目标为:2007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制定政策,加强指导。由省物价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研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制定湖北省污水处理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提出的“污水处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贴”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7年内所有城镇全部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加快设施建设。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地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工作,2007年必须全部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丹江口库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尽早实施。
2?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达到65%以上的运行负荷率。
3?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此指标要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五)健全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企业化管理。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企业,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
(七)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八)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报表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按季度对规划、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已建厂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等实施跟踪通报。各市(州)也要建立对所辖市、县污水处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省建设厅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负责全省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各地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目标要求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年度,限期完成。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4月上旬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二)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向群众解释和宣传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排污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污染者付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使付费成为自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省、市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发展改革部门依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审批,并根据国家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收费办法的建立,收费标准的调整,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污水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定期印发《污水处理工作动态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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