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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发布文号】穗交〔2007〕181号
  • 【发布日期】2007-03-25
  • 【生效日期】2007-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穗交〔2007〕181号)




市各道路货运站场: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发展区货运站场的建设指导和规范管理,提高站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贯彻执行“调整中心区、控制过渡区、鼓励发展区”的货运区划政策,我委制订了《广州市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我市“调整中心区、控制过渡区、鼓励发展区”的货运区划政策,促进我市货运发展区货运站场科学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货运发展区货运站场的考评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货运发展区货运站场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广州市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综合考评表》(详见附件,下简称“《考评表》”),对货运站场建设指标、站场设施指标、经营管理指标、服务质量指标、安全经营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共7方面40项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考评结果评定:考评总分为1000分。另外企业文化、信息化应用、获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书面通报表扬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为加分项目,总分值为100分。考评结果达到950分以上,经公示后由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组织授予“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称号。

第四条 货运发展区货运站场按照《考评表》的内容和标准筹建完毕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工作组按照“政府、企业、专家”联合考评原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市道协专家库成员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考评工作组根据《考评表》的内容和标准,分别采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综合评议等不同考评方式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并形成指导性意见。部分考评指标需要书面文字、图像资料作为依据,被考评单位应按照考核指标和管理制度提供材料;需要建立工作档案的,应提供资料档案。

第六条 对于考评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被考评单位应立即制订措施予以整改,并重新报考评工作组进行复核。

第七条 考评工作组对获得“货运发展区示范货运站场”称号的站场每两年复评一次,若达不到要求,由市道路运输行业组织取消“示范货运站场”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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