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
  • 【发布日期】2007-03-21
  • 【生效日期】2007-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




接外交部通知,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简称“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6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7月6日,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在中国与“塞黑”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鉴此,自2006年6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自2006年7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塞黑”的国别及统计代码“349”停止使用。增设国别塞尔维亚(the Republic of Serbia),其统计代码为“358”。增设国别黑山(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其统计代码为“359”。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