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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7]39号
  • 【发布日期】2007-03-20
  • 【生效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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