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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01号
  • 【发布日期】2007-03-14
  • 【生效日期】2007-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10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桃城等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6〕4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16.701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31.4130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永春县及桃城、岵山、东平、达埔、蓬壶等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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