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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 【发布文号】皖价电〔2007〕14号
  • 【发布日期】2007-03-02
  • 【生效日期】2007-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电〔2007〕14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要求,从2007年春季起,全省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按2005年“一费制”标准收取的杂费(含社会实践活动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各级政府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不再向学生收取。为切实落实中央和省这项惠民政策,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现就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为“一费制”杂费收费项目,已纳入保障范围,一律不得再收取。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从严控制借读费,借读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课本费严格按照选用的教材版本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核定2007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7〕10号)核定的价格。
(四)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规定的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元执行,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六)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
(一)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全面停止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
(二)学校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卧具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三)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四)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新机制的建立,从制度上和源头上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提供了根本保证。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2007〕16号文件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的重要性。对学校来讲,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免除学杂费要一步到位,绝不允许“先收后免”或“先交后退”,更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及时督促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组织力量对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并结合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省委、省政府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让学校的收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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