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 【生效日期】2007-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地方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99号文件要求,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对辖区内的非法证券活动,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
二、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安徽证监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当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及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
三、按属地原则,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徽证监局和全省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中确定的具体职责分工和打击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不断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同时,要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信息交流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制度,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投资者进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方面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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