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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7〕179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 【生效日期】2007-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79号)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申请》(中英人寿〔2007〕01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一、第1.1条“合资经营公司”内容修改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和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于2002年9月25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成立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资公司”)。

二、第3条“合资公司各方”内容修改为:在合资公司进行投资的各方如下:(a)甲方:名称: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7-13楼;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0119(4-2);法定代表人姓名:宁高宁;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b)乙方:名称: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St. Helens, 1 Undershaft, London EC3P 3DQ, the United Kingdom;公司注册号码:2468686;法定代表人姓名:Lord Sharman of Redlynch;职务:董事长;国籍:英国。

三、第4.1.2条修改为: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四、第4.1.3条修改为:合资公司的总部应为北京,但营运及IT中心应当设在一个双方都认为是成本效益相对较佳的地点。

五、第6.1条“注册资本”内容修改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九亿元人民币(RMB900,000,000)。

六、第6.2.1条修改为:甲方向合资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四亿五千万元人民币(RMB45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七、第6.2.2条修改为:乙方向合资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四亿五千万元人民币(RMB45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八、第15.3.1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如发送给甲方,致: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7-13楼;传真号:(8610)6527 6044;收件人:中粮集团总会计师;抄送:法律部总经理;传真号:+86 10 6527 8603;如发送给乙方,致:英杰华集团亚洲区总部;地址:137 CECIL Street #08-00 AVIVA Buliding Singapore 069537;传真号:+ 65 6827 7830;收件人:英杰华集团亚洲区金融业务总经理;抄送:集团法律部主任;传真号:+44 20 7662 7295。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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