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2007〕182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 【生效日期】2007-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7〕182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即将到期的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泰康发〔2007〕第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变更2006年3月24日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人民币1亿元(存单号:05599000124646)的存款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二、同意你公司指定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亿元为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请你公司在新资本保证金存款有关事项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