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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3号
  • 【发布日期】2007-02-25
  • 【生效日期】2007-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7]4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设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的请示》(闽教发〔2007〕3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政文〔2000〕2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在厦门南洋专修学院基础上设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厦门南洋职业学院”,院址设在厦门市翔安文教区。

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属民办院校,由鲁加升、潘恒曦、赵小玲举办,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管理。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长或院长担任。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院长须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学院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教学、人事、财务和财产管理等各项制度。

四、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所需经费由学院举办者自筹。学院举办者承诺投资3?5亿元的建设资金须落实到位。

五、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学院主要面向全省招生,首批招生的专业不得超过8个。

六、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七、希望你们关心支持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的办学,切实做好学院的组建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园建设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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