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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8号
  • 【发布日期】2007-02-14
  • 【生效日期】2007-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8号

关于批准对扶余四粒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扶余四粒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扶余四粒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扶余四粒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扶余四粒红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扶政办发[2006]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陶赖昭镇、五家站镇、弓棚子镇、增盛镇、三井子镇、新万发镇、大林子镇、新站乡、社里乡、永平乡、更新乡、徐家店乡、肖家乡等1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扶余中粒、扶花一号、扶花二号、扶花三号等系列品种及其优系。

(二)立地条件。

地壤类型为风砂土、砂壤土,土壤PH值6.5至7.5,土壤有机质≥1.0%的风砂土、砂壤土。

(三)栽培管理。

1. 播种:10厘米耕层稳定通过12℃为适宜播种期。播种量为每公顷100公斤至110公斤,穴播,每穴双株,播种密度每公顷≤24万株。

2. 水肥管理:配方施肥,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为主。每公顷纯氮施用量≤60公斤。

3. 田间管理:播前播后镇压保墒,及时清棵蹲苗,按时铲趟。

4. 病虫草鼠害防治:收获前1个月内禁止使用各种农药。

(四)收获及贮藏。

9月中旬至下旬,荚果成熟后收获,并及时晒干,花生果含水量降到9%以下即可以花生果或花生仁贮藏、出售。

(五)质量特色。

按商品性状可分为花生果和花生仁两类。

1. 感官特色:

扶余四粒红感官特征应符合下表规定:

产品名称

特 点



项 目
花 生 仁
花 生 果

形 态
粒形多见三角形、圆柱型;籽粒圆润饱满;果皮光滑;单粒较小,平均径长7毫米左右,高12毫米左右。
串珠形;果壳坚实,一般外有12条纵脉,其间有许多小维管束相通,脉络平滑;荚果果喙短小、果腰不明显;多为4室,每室1颗果仁

色 泽
种皮呈红色、棕红色或深红色,颜色均匀;有光泽;子叶呈白色或乳白色
白色或浅黄色,略带暗青,均匀一致

口 感
油而不腻,脆而不硬,润而不粘,香味纯正,余味持久



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
26.00 (换算系数5.46)

脂肪/(%) ≥
42.00

铁/(mg/kg) ≥
24.00

黄曲霉毒素B1
不得检出


三、专用标志使用

扶余四粒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扶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扶余四粒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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