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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2-12
  • 【生效日期】2007-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企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为了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6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0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07年宣传主题是: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

劳动者的健康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宣传的重点人群

宣传的重点人群是:农民工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目前全国有近2亿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遭受职业病危害最为严重的一个群体。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各企业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牢固树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宣传的重点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5年来的成就;

(二)企业社会责任、示范企业经验和违规企业教训;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

(四)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业病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五)重大职业病危害案例。

四、组织领导及主要活动安排

6部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陈啸宏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的司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负责具体宣传贯彻活动的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7年春节期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2007年宣传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工作;

2.在2007年春运期间,利用农民工返乡、回城的时间,在火车站和长途公共汽车站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品,在列车上广播职业病防治小知识。

(二)第二阶段。2007年3月到4月初,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

1.在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文章和专题报道;

2.组织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巡回演讲或现场经验交流;

3.制作职业病防治公益广告、宣传画及其他宣传品,免费发放;

4.编制职业病防治宣传专刊在“两会”期间宣传。

(三)第三阶段。2007年4月23日至4月30日,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此期间,主要开展的工作:

1.组织召开政府官员、职业病防治专家、企业家和劳动者代表座谈会;

2.举行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病发病情况新闻通报会;

3.制作职业病防治电视专题节目;

4.组织“职业健康与企业的社会责任”论坛。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力戒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二)各地要成立由6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的原则, 制定2007年各地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三)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5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李晋 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1/2

传 真:010-68792400

E-mail:ohrp@moh.gov.cn

附件:宣传用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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