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的通知

(闽政办[2007]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规定,农业保险试点期间,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为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农业保险试点第二个年度起,农村住房保险年保费3500万元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