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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因机械通风不良造成中毒窒息重大事故多发的势头,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认识、突出重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上来,态度要坚决,采取措施要得力,认真落实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提高私营、民营小矿山企业对矿井通风重要性的认识,作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这些企业往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为降低成本,习惯性违规违章,易诱发事故。

二、 精心组织,制定方案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题研究。要确定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可操作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精心组织,专门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务必要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遏制因通风不良造成中毒窒息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 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未按开采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一律不得通过"三同时"审查,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监管,采取"回头看"等措施,认真开展安全执法检查。通过日常监管,摸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尤其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要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必须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四、 加强培训、提高技能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重点是通过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加大宣传贯彻工作的力度,将安全标准落到实处。使矿山企业的管理者及从业人员掌握规程,严格执行规程,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做出专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要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应急教育培训,使矿工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线路、基本救生逃生方法、常见事故处理措施,提高职工现场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五、 加强督导、落实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责任人为主体的安全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作业技能培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严格爆破的通风管理。必须在有毒有害气体稀释至允许浓度以下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四)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安全、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人员,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形成违规作业、违规指挥。

(五)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企业实际,编制具有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六、 立即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6〕267号)要求,立即组织地下矿山企业,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管理制度等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查自纠。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一季度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对重点省份进行抽查。

督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通风的管理情况,包括通风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的应急演练及培训情况,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于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具体整改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及问题。请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的总结分别于2007年3月10日前、10月底前书面报送总局监管一司。

二ОО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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