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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3
  • 【生效日期】2007-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1号

关于对全国豆制品中使用工业染料碱性橙Ⅱ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公告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严厉打击食品黑窝点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两打”专项行动中,发现广东中山市东升镇志斌豆腐加工店在加工中使用碱性橙Ⅱ。广东质检部门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使用含有碱性橙Ⅱ的原料来源于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食品公司云峰商店。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湖北省质监局连夜追查有关企业。经查,云峰商店从湖北武昌区千家街肖长海商店进货3桶,标称为天津市染料化学工业公司第三厂出品,每桶35公斤,已销售85公斤,现场剩余20公斤,销售流向是广东佛山和中山集贸市场。

碱性橙Ⅱ(Basic Orange Ⅱ) 是一种偶氮类碱性工业染料,俗名“王金黄”、“块黄”等,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及木制品的染色。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及《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该物质未列入食品添加剂范围。据了解,由于碱性橙Ⅱ比其他水溶性染料如柠檬黄、日落黄等更易于在豆腐以及鲜海鱼上染色且不易褪色,因此一些不法商贩用碱性橙Ⅱ对豆腐皮、黄鱼进行染色,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欺骗消费者。

为确保豆制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监部门立即开展豆制品企业专项整治。

一、广东省质监局立即对全省尤其是佛山市和中山市豆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全面排查工作,严查碱性橙Ⅱ。

二、湖北省质监局立即开展全省豆制品等可能使用碱性橙Ⅱ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查。

三、天津市质监局对涉嫌生产碱性橙Ⅱ的天津市染料化学工业公司第三厂对其碱性橙Ⅱ销售流向作进一步调查,特别是对销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要跟踪追查。

四、全国各级质监部门立即组织开展豆制品及重点食品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使用碱性橙Ⅱ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的违法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落实各项任务,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负责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卫生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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