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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33号
  • 【发布日期】2007-01-26
  • 【生效日期】2007-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33号)




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我部已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个县(区)启动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重视试点工作

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各试点县(区)要高度重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试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发挥牵头作用,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请于今年2月底前将各试点县(区)具体工作方案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二、加强建设,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机构、人员、职能设置、运行经费保障机制上给试点县(区)以积极的支持。试点县(区)政府要在政策和财政上给予重视和支持。

试点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向企业提供指导、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等要求。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职业卫生工作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咨询、培训教育的需要。

三、总结经验,探索试点工作模式

各试点县(区)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督工作模式,不断研究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注意总结试点经验。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试点工作信息汇编任务,并定期上报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通过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分步实施,做好阶段评估工作

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将制定试点工作初期、中期和后期评估标准,请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分阶段开展评估工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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