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85号
  • 【发布日期】2016-04-01
  • 【生效日期】201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8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6年4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二、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市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确认为政府规章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五、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