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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1-25
  • 【生效日期】2007-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内政办发〔200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二是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偷采盗采资源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三是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布局工作难度大、进展慢。铁、有色金属等矿种选矿厂“小、多、散”,尚未形成规模优势,一些无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还未全部彻底关闭。四是基层监督管理的力量还很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单一,还不能完全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要求。五是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治理与恢复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继续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盟市要继续以旗县为单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逐一梳理,及时掌握本地区内资源勘查、开采动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开展面上动态巡查和重点地区突击检查,特别是对在期勘查项目中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情况、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及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发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大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案不查、纵容包庇、隐情不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违法违规案件高发地区的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要公开立案、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案件查处责任制和上报备案、联席会议以及重大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加大联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地区性违法问题进行联合专项整治,防止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反弹,尤其是群发性、集体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007年各地区新发案件起数要比2006年下降50%以上。
二、全面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非煤矿山市场准入体系,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原则,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源整合方案,调整矿业权设置和选矿厂、冶炼企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大型矿业集团,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二是坚持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提升矿山企业、选矿厂、冶炼企业整体水平。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三是坚持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整改,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选矿厂,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企业产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兼顾各方利益,依法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总体目标。一是采取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矿产品下游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等方式,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品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企业集聚。到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全区拥有矿业权的企业数量减少30%。二是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资源回采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到2007年年底,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矿种能力提高10%。逐步淘汰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彻底关闭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铁选矿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有色金属选矿厂减少20%。
(三)整合范围。整合的重点矿种是:铁、锰、有色金属以及石灰岩、石膏、硅石、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矿产。整合的重点矿区是:已探明或预测的中型以上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密集区域;北山成矿远景区、阿拉善成矿远景区、狼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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