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53号
- 【发布日期】2007-01-18
- 【生效日期】2007-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53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报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上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二、拖拉机交强险条款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执行。各公司无需再次申请使用。
三、请你协会及时将此批复文件转发给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并组织保险业做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的宣传工作,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施行。
附件: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单位:元
省份
兼用型14.7KW及以下
兼用型14.7KW以上
运输型14.7KW及以下
运输型14.7KW以上
北京
60
90
400
560
天津
60
90
400
560
河北
60
90
400
560
山西
60
90
340
480
内蒙古
50
80
280
340
辽宁
60
90
340
560
吉林
60
90
340
560
黑龙江
60
90
340
560
上海
60
90
340
560
江苏
80
120
540
700
浙江
80
120
540
700
安徽
70
110
540
700
福建
70
110
400
560
江西
70
110
460
640
山东
70
110
460
640
河南
70
110
460
640
湖北
70
110
460
640
湖南
70
110
460
640
广东
60
90
400
560
广西
60
90
340
480
海南
60
90
340
480
重庆
60
90
400
560
四川
60
90
400
560
贵州
60
90
400
560
云南
60
90
400
560
西藏
50
80
280
340
陕西
60
90
400
560
甘肃
60
90
400
560
青海
50
80
340
480
宁夏
60
90
400
560
新疆
50
80
280
340
注:深圳、宁波、大连、青岛、厦门等计划单列市执行本省费率。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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