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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33号
  • 【发布日期】2007-01-16
  • 【生效日期】2007-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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