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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 【生效日期】2007-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5年11月,我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爱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在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的13家医疗机构承租科室,开设“院中院”非法行医等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11个省(自治区)于2005年12月28日统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11个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安徽、甘肃省卫生厅还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除山东省外,安徽、甘肃等10省(自治区)的12家医疗机构均涉嫌存在将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给爱尔公司的行为。10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先后立案进行查处。现将该案有关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依法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终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38.6万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46.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肥市卫生局违规审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安徽省、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责成合肥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合肥市委宣传部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朱振欧(曾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王伟(现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眼科主任王芳荣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甘肃省卫生厅依法对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科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674.2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依法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责令停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15万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9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江苏、江西3省分别依法对中山市人民医院、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新疆、湖南等省(自治区)案件还在办理之中。
在这起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安徽省卫生厅、甘肃省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积极按照卫生部督办要求,对案件的查处高度重视,决策果断,组织有力。上述3省(自治区)既依法对出租科室的医疗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又对承租方爱尔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安徽省还对本案中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但是,在本案的处理中,也有个别地方存在观望、等待现象,甚至不敢办案、不愿办案;个别地方延误了调查取证机会,使得调查取证不充分,致使违法事实无法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 室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实质是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经过近两年的专项治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得到处理和纠正。但是,仍有个别医疗机构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各种方式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有的甚至采取一些极端方法规避执法检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埋下了医疗安全隐患。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投诉举报为线索,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二)加强对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案为戒,充分认识出租、承包科室的危害性,坚决抵制、彻底整改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甚至规避执法检查的,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总结经验,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执法经验较少,内部监管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特别是案件查办中的经验、教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树立依法办案意识、调查取证意识和案件移送意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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