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4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 【生效日期】2007-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煤炭市场好转,受利益驱使,全省范围内非法设立储(售)煤场出现严重反弹,在个别地方有进一步蔓延加剧的势头。这些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大多位于主要交通公路沿线,非法占用耕地,严重污染环境,逃漏缴税费,特别是一些非法储(售)煤场大量收购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已成为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煤炭的主要销售渠道,助长了煤炭私采滥挖的行为,加大了安全隐患,严重干扰了全省打击煤炭私采滥挖和整顿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破环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为了配合全省煤炭“三大战役”顺利实施,制止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彻底根治煤炭私采滥挖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和运销规范、有序发展, 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贯彻会议精神,自2007年1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和标准
山西省境内各类储(售)煤场全部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
经省经委批准在无煤县、非重点产煤县(市、区)和年公路煤炭供应量50万吨以上的大型电厂周边设立的、持有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守法经营的储(售)煤场,予以保留(省批准的合法储(售)煤场名单通过山西日报公布)。
经省批准设立的储(售)煤场,凡存在收购经销非法违法生产煤炭行为、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环保设施不完善、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的,要立即停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缔关闭。
所有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含已进行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小煤炭筛选场)一律取缔关闭。
二、整顿工作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1月10日-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电视电话动员会,各市、县结合实际,按照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清理取缔阶段(2007年1月26日-4月15日)。各市、县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在2007年3月31日前,由各非法储(售)煤场经营业主销售完煤场存煤并自行实施关闭;自2007年4月,由各市、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非法储(售)煤场实施强制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4月16日以后)。各市、县要认真总结验收,并要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见附件)负责,省经委牵头,煤炭、工商、监察、环保、国土、公安和煤运等部门、单位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从讲政治、保安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重点产煤市、县应由市、县政府领导任组长,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经委、监察、煤炭、工商、公安、环保、国土、煤运等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执法。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坚决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声势。省、市、县各级都要精心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在城镇、乡村等非法储(售)煤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张贴宣传资料和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公告,让广大群众了解和认识非法储(售)煤场的严重危害,积极支持此次集中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行动,力求使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深入民心,取得实效。
(三)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彻底取缔所有的非法储(售)煤场。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执法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清理取缔通知书送达到辖区内每个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进煤,并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煤场存煤自行销售完并实施关闭,对在国道、省道两侧、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城市周边的非法储(售)煤场要拆除有关设施设备,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地形地貌。逾期未实施关闭继续从事经营的非法储(售)煤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施强制取缔,对强制取缔的储(售)煤场的存煤实行罚没,罚没煤炭销售收入上缴县(市、区)财政。对拒不执行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规定,恶意阻挠、干扰或以暴力抗拒联合执法工作的要坚决给予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
(四)规范合法储(售)煤场经营行为,确保当地工业与民用生活用煤稳定供应。凡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储(售)煤场,要认真遵守国家、省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场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各储(售)煤场要与合法煤矿签定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严禁收购经销各类非法生产的煤炭(含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各市、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储(售)煤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凡发现收购经销私开煤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的,以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取消其经营煤炭储(售)煤场的资格。
凡省批准设立的合法储(售)煤场,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善环保设施,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符合要求的防风抑尘和洒水喷淋等设施,实现储(售)煤场全封闭经营,到期验收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保障省内煤炭经营秩序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把集中清理取缔行动与日常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建章立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制度,保证工作经费。要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形成打击非法储(售)煤场的强大舆论声势,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持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坚决制止非法、违法储(售)煤场在集中清理整顿后再次出现反弹。
(六)明确责任,严格奖惩。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奖惩,对专项整顿期内因检查和督促不力,导致专项整治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参与、保护或为非法储(售)煤场经营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本地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1-3046284,传真:0351-3046417)。

附件: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靳善忠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洪发科省经委主任
王守祯省经委副主任、省煤炭局局长
成 员:黄福莲 省监委副主任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康有全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广信 省环保局副局长
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侯文锦 省煤炭局副巡视员
石魁英 省煤运总公司副总经理
温元伟 省经委能源处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办公室主任洪发科(兼)。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