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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农村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1-06
  • 【生效日期】2007-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农村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农村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移民人口登记工作。根据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农村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目的。完善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是全面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需要,是摸清移民现状人口的需要,是确保项目扶持到户、受益到人的前提条件,是实行项目扶持的基础工作。

二、登记对象。建国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的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三、登记方式。新增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以原迁移民为基础,以户口本为依据,将在册新增移民人口核实到人,登记到户。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新增移民人口姓名、登记对象类别、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扶持项目名称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四、登记程序。新增移民人口的登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

五、公示通告。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要全面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新增移民人口登记的有关事项事先在移民村组(自然村)予以通告。各村新增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须在移民村组(自然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六、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闽政移文〔2006〕112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级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政策和工作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省、市监察、财政、审计和移民等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

七、落实责任。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移民部门具体负责新增移民人口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计生、民政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各地要依法依规,切实把好新增移民人口登记质量关,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维护稳定。新增移民人口情况复杂、登记工作任务繁重,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尤其要做好连带影响人口的政策宣传工作,化解矛盾,维护库区社会稳定。

九、登记时间。2007年元月4日全面展开,元月31日前全部完成。符合登记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

十、登记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经省核定的新增移民人数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做到不重不漏不假。身份认定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有关条文说明的函》(闽政移函〔2006〕87号)和《关于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身份认定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移文〔2006〕126号)执行。各地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省移民开发局,经统一研究后答复。

附件:1.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新增移民人口登记申请表(略)
2.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新增移民人口登记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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