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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6〕122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06〕1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惠民医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依托,以有效解决城市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低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惠民医院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其优惠内容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医疗机构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应通过积极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并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优惠内容、扩大覆盖面。3?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惠民医院的设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给予必需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同时,也要通过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医疗机构通过自愿减免有关费用、扩大优惠内容、增加医疗总量等多种途径筹措补偿资金。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起覆盖面广、运转科学、功能健全、管理规范的城市惠民医疗服务体系,城市困难群众可以在惠民医院享受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每个市(州)至少建立1所(武汉市不少于3所)惠民医院,每个县(市)应建立1所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以下统称惠民医院)。

二、积极推进惠民医院建设与发展

(一)合理确定惠民医院的服务对象和规模。

惠民医院的服务对象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主,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惠民医院服务能力,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其他人群。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抓紧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惠民医院为主体、以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为补充的城市惠民医疗服务网络。要按照《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规定,参考本地人群住院率、服务对象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惠民医院的规模。一般可按万名服务对象配置10张床位、14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确定,但规模最小不得少于20张床位;县(市)开设的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其病床数至少应不低于所在医院总床位数的5%。建立惠民医院应主要通过调整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现有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具备常见病诊疗、抢救条件和能力的一、二级医院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大投入,予以补充和完善。

(二)科学制订惠民医院的优惠内容。

惠民医院优惠的内容主要是为服务对象减免一定的医药费用。优惠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起步阶段,减免内容至少应包括: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放射、B超、心电图、常规化验等检查费,药品加成费。各地应根据省的统一要求和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减免内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医院运营状况的改善,逐步扩大减免项目和内容。

服务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惠民医院服务能力建设。

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要规范惠民医院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惠民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制订相应措施,鼓励敬业精神强、技术水平高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惠民医院工作。二是要建立健全惠民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三是要建立惠民医院的转诊制度,指定辖区内1-2所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综合医院作为惠民医院的转诊医院,本着方便患者、科学救治、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制度,经常组织转诊医院的专家到对口惠民医院坐诊、提供医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惠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到转诊对口医院进修培训。四是要加强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更新改造必要的房屋和医疗设备。要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努力建立从服务对象确定到对象就诊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完善惠民医院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惠民医院,属于公益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加强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严格实行定编定岗、平等竞争、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的办法,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富余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并纳入社会保险。要加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从业人员的收入应与其岗位职责、医护水平、服务质量、贡献大小挂钩,并经过科学考评,适当拉开档次,随着服务质量和综合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试点。

要采取得力措施降低药品费用。各地要积极开展医药分开试点,鼓励药品经营公司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对惠民医院的补偿作用,切实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降低惠民医院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大力推行药品“平价平出”;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等方式降低药品成本,为惠民医院直接供应安全、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惠民医疗服务财政补偿机制。

惠民医院作为专门为城镇低保对象等特困群体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惠民医疗服务财政补偿机制,将惠民医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惠民医院正常运转。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惠民医院提供特困人员优惠服务的业务量、减免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及其医疗服务收支情况等核定财政补助,并制定动态管理和合理增长补助的管理办法。要为惠民医院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并对其人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在原已安排的特困户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再按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惠民医院对惠民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各市、州、县也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镇特困群体医疗保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财政、卫生、民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减免费用的核算与审查,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省卫生厅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减免的项目和费用、设备更新改造及相关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补助方案;省民政厅负责核定享受惠民医疗服务的特困对象及人员,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审核、预决算,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

三、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惠民医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证城市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恪尽职守,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惠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及医疗服务减免措施,核发惠民医疗服务证,对惠民医院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惠民医院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工作实效的考评。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惠民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落实惠民医院补助资金,监督财务收支运行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名单,探索建立以惠民医院为依托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惠民医院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惠民医院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做好建立惠民医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价格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惠民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惠民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及药品质量、价格的监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领导,将惠民医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列,其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加强研究指导,确保惠民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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