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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专项活动督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特函〔2006〕64号
  • 【发布日期】2006-12-12
  • 【生效日期】2006-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专项活动督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专项活动督查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6〕64号)




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的安排和部署,我局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危化司联合组成2个督查组,拟于2007年1月份对你省开展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要求和指示精神的情况。

2.按照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文开展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情况。

3.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效果。

二、督查的地区和单位

1.督查地区: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和江西省。

2.督查单位: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辖区内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督查组听取所到企业、单位情况汇报和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后,有针对性地检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的现场情况。

3.联合执法,督促改进。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的组成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就地责成相关部门、企业进行整改。

四、督查工作安排

1.督查时间为2007年1月8日至18日

2.每个督查组至少选择两个市、每个市至少两个充装单位进行督查。

3.具体督查方案、日程安排和联系方式,由督查组与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商定。

五、督查组组成及督查地区、日期(略)

六、其他事项

1.请被督查的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企业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在督查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附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充装站整治工作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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