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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结果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258号
  • 【发布日期】2006-12-11
  • 【生效日期】2006-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结果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结果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6]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的部署,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于2006年10月至11月,对部分省(区、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查检测。现将抽查检测结果通报如下:

本次抽检共抽查了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11个省(区、市)10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110个品种(主要包括组合烟花、爆竹、小礼花、升空、吐珠、线香、造型玩具、喷花等类别),查出广西、安徽、河南、贵州、湖南、江西6省(区)20家企业的20种产品违规使用了氯酸钾,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占被抽查企业的20%。这6省(区)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占该省(区)被抽查企业的比例分别为广西44.4%、安徽40%、河南33.3%、贵州33.3%、湖南30%、江西5%;河北、内蒙古、山东、重庆、四川5省(区、市)被抽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

此次抽检情况表明,一些地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仍然突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按照《专项治理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这次抽检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贵州省(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专项治理通知》的要求,对这次抽检查出的20家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吊销其他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上述6省(区)要于12月30日前将对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的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二、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检测检验机构的作用,以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检测机制。对各地在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也要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扩大抽检范围。为提高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委托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研制了便携式氯酸盐快速测定试剂盒。

三、加强氯酸钾源头管理。对检查或抽查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倒查氯酸钾来源。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的,属于"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行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氯酸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流向登记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购买、使用登记制度。组织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未建立销售流向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的,或者不如实记录销售、购买、使用等事项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请各地区认真总结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按照《专项治理通知》要求,于2007年1月31日前上报书面总结。

附件:2006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不合格企业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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