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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函[2006]361号
  • 【发布日期】2006-12-07
  • 【生效日期】2006-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市函[2006]3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部编制了《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及指标解释,已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将开展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工程项目。

二、统计上报时间

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1月8日。

三、统计上报方式

本次统计上报按网上上报和书面上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二)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 本次统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务必确保在2007年1月8日前将有关数据网上上报至建设部。

(二) 本次统计调查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若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

附件:1、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

2、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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