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69号
- 【发布日期】2006-12-01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推动我省地质事业全面发展。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全省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建立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有新突破、地质服务有新拓展、地质科技有新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立足省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依靠科技的原则,全面加强地质工作。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有效利用省外、国外资源。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完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潜在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选冶技术攻关,加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地质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二、明确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突出矿产资源勘查。以国家和我省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兼顾部分优势矿产资源,加大找矿力度,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铝、金、银、锰、钒、磷、盐、硫、煤、石膏、优质高岭土、水泥石灰岩、地热、地下水等矿产勘查,积极支持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调查评价与勘查,重点部署长江中下游成矿带、鄂西成矿带、武当山―大别山成矿带、江南地轴东段成矿带等重要成矿区带的勘查工作,形成一批重要资源基地。开展现有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大力开展大中型矿床深部和外围找矿,加快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的勘查进程,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开展全省重要矿产找矿综合研究和远景调查,评价预测矿产资源潜力和找矿靶区。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全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影响评估。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重要经济区水文地质调查,继续开展缺水地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地下水水源地调查评价和找水工程。尽快完成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规划,开展重点地质灾害区域详查,对危害重大的地质灾害实施勘查治理。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健全并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制。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发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制度,恢复治理矿山环境。开展地质遗迹调查,创建国家级、世界级地质公园。
(六)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全面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继续实施中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地球物理调查,填补省内空白。以武汉城市圈及其他重要经济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工作。继续做好江汉流域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启动长江流域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交通网络建设、核电站等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重点大中城市综合地质调查,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信息系统。
(七)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理顺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权益保护制度。加快馆藏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和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开展实物地质资料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库。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有关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八)加强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吸收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参加,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加强装备和基地建设。将省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并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其地质装备和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方案,由省人事厅、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九)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加快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的职能,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帮助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的问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具体改革方案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矿业(山)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及找矿综合研究工作。尽快出台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对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级财政的资源税、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等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对可以由社会(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及外资依法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以商业性地质工作为主体,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地质勘查发展道路。对工作程度较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财政出资进行预查和普查,通过矿业权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引导和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鼓励矿业企业及外资企业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鼓励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及外资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矿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壮大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主体。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加快地质人才队伍建设。将地质教育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地质类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依托我省地质院校,加强与部属院校的合作和共建,建强我省高、中、初级地质人才培养基地。建立省内地质类人才“定向就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报考地质院校,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工作。全面实施地质职工全员教育,推进在职职工的岗位培训和青年职工的学历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地质队伍总体素质,以重大项目为依托,加快培养高层次的地质专业技术骨干和复合型人才。建立我省地质杰出人才、地质找矿成果、地质科技进步等奖励制度,激励地质科技创新,形成地质科技不断创新、地质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大力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完善津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专家选拔机制。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勘查开发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十三)推动地质科技创新。编制全省地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地质科研环境。健全地质科技多渠道投入体系,逐步加大地质科技投入,合理安排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引进推广的经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对重要地质科技项目倾斜。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组织运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重要矿产的成矿条件、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地质勘查与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的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矿山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地下水资源和地热资源开发、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环境等课题的综合研究。加强省级重点地质实验室的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攻关,降低磷矿选矿成本,解决高磷铁矿选矿难题,对我省资源潜力大、应用前景好,但难选冶的银钒共生矿、金红石矿、低品位锰矿、中低品位硫铁矿等开发利用技术加强研究,力争取得突破。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升地质装备水平,采取措施提高现有地质装备的利用效率,加快深部探测、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及先进设备的引进、开发与应用。
(十四)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积极推进省外、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重点到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有一定投资环境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我省严重短缺或投资收益显著矿种的风险勘查工作。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以资源条件较好、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西部省份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展省外、国外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保障外商在我省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制订支持本地区地质工作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地质勘查单位要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积极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十六)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并实行地质勘查资质的升降级制度。发展和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严肃查处地质报告编制、评估、评审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建立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地质师等地质勘查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建立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信息和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工作。
(十七)做好地质勘查规划工作。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地质工作总体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并将地质勘查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和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加强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及时研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修改和调整相关规划。
(十八)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申报审批程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科学设置探矿权,增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矿产勘查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资质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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