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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 251号
  • 【发布日期】2006-12-01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煤矿〔2006〕 25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 11月2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 4人下落不明; 11月26日,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

这三起特大以上事故都是由于全矿井停电停风或井下局部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重新送电引起瓦斯爆炸而引发的,损失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影响极其恶劣。这几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用电管理混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供电部门对煤矿供电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对近日煤矿事故频发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针对煤矿用电问题明确要求:各地各矿务必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决不能随意停电,一旦故障停电,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撤离工作人员,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千方百计保证矿工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供电安全管理。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特殊供电用户,各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煤矿供电安全。要严格依法依规对煤矿实施供电,防止随意停电现象的发生。对合法煤矿供电应按一级负荷对待,要加强对煤矿供电线路、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对非法矿井和关闭矿井,按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应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要实行严格的停供电制度,对涉及煤矿的有计划停送电,要严格按照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拉限电序位原则进行相关工作,并要提前通知煤矿用户,因未按规定程序通知及随意停电导致煤矿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煤矿用户用电情况的跟踪分析及监察,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措施。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防突发停电引发的煤矿事故。

二、加强煤矿用电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用电管理。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其可靠启动及运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井下停送电和用电制度,不得无计划停送电;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不得带电作业;必须杜绝电气失爆。要加大井下供电系统装备投入,淘汰落后设备,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设备,定期维修供电线路、设备。一旦发生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迅速撤出人员;恢复通风、供电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排放瓦斯。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做到自动切换。

三、加大对煤矿供用电安全检查的力度。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供电用电的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停送电制度是否落实、供电线路及设备是否可靠。针对当前煤矿用电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督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组织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对煤矿企业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备用应急电源,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是否有规范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是否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对核定能力由6万吨/年以下提升到6万吨/年以上小煤矿的“双电源”供电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核定能力。对在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查处。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矿供电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基层电力企业,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中旬报电监会。电监会近期将会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机构对重点产煤省的煤矿供电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落实到辖区各类煤矿,并于12月底前将煤矿供用电安全专项督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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