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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 【发布文号】武政〔2004〕66 号
  • 【发布日期】2004-10-14
  • 【生效日期】200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政〔2004〕6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男性年满 16 周岁、未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16 周岁、未满 55周岁;

(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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