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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69号
  • 【发布日期】2006-11-28
  • 【生效日期】2006-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琼府〔2006〕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公路建设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全省公路建设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合理投入”的原则,考虑全省长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前筹资和长远偿债能力的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为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服务。

二、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商有关市、县政府拟定,报省政府批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省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核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落实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由省政府投资建设,连接线由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建设。

四、市、县政府可根据城镇建设规划,通过完善道路等基础设施,带动周边土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部分用于补偿公路建设投资。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路建设项目的办法。

五、为了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凡是公路建设中由地方政府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一律免征;向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的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年初预算及公路建设税金缴纳情况,适当安排公路建设补贴。

六、属于省政府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建设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辖区内的由该市政府组织实施,在其他市、县辖区内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代建。连接线、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所有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均由项目属地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在公路建设总投资内。国道、省道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等设施,由省政府确定补偿标准,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拆除或迁移。但对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违规抢建的各种设施、房屋及违规抢种的农、林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需使用储备土地且符合划拨土地标准的,按储备整理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应,公路占用储备土地的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八、加大对公路建设的监管力度。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的工程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各市、县政府必须依法建立公路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审计机关必须对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九、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县完成项目建设情况与下年度公路建设计划安排挂钩。对完成计划好的市、县,给予项目及相应资金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市、县,暂缓下达下年度计划;对计划下达6个月后未开工的项目,省政府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对于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市、县,原则上不享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出资的优惠。

十、积极推进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积极探索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养护投入长效机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

十一、本决定公布前省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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