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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6〕100号
  • 【发布日期】2006-11-27
  • 【生效日期】2006-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6〕1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社会参与,共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和配置城市卫生资源,通过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服务模式;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走适合自治区实际的社区卫生发展道路。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区盟市所在地城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配套政策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1.有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基本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政策,基本理顺服务价格体系,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建设规划。
2.有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社区卫生服务“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城区人口达到95%。盟市所在地城市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适宜、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3.初步建立一支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配备不同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蒙医药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合理配置社区管理、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4.提供较优质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率明显增加,社区预防保健工作显著增强。
5.建立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设置规划,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的行业准入制度,有各类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施行双向转诊制度和社区首诊制度。
三、整合资源,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要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满足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开展“六位一体”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地区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逐步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原则上按3至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过大的,可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业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着重整合现有城市卫生资源。把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鼓励三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各地区要通过改建、扩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定岗定编、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各地区要创造条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药品供应可由经过GSP认证、管理规范、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承担配送任务。要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综合医院的合理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卫生厅要制定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居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创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示范区,以点带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六)发挥中蒙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快社区中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蒙医药服务设施和中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中蒙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大力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蒙医药技术。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蒙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中蒙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蒙医药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社区卫生服务中蒙医药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制度,明确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内容和标准。
四、预防为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一)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预防疾病发生。开展常见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工作。
(二)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在落实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机构可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专科保健服务和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保护社区居民健康、提供不同层次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的优势。
(三)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特色和优势,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诊、会诊责任单位,城市社区内大中型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和住院绿色通道,也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实施业务代管制度。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和举办讲座,并根据社区需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护士听取相关病例讨论和学述报告。鼓励离退休医护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转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服务格局。
(四)建立和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
五、落实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一)认真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地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拆迁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区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原则,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区财政经济水平,实行分类补助,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具体分类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共同制定。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工作,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所需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要创造条件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四)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积极探索按单病种收费的办法,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五)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自治区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每万名居民配备2至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的标准核定。中蒙医师的比例在医师总编制内核定。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比例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主要从现有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并相应核销原机构的编制。
六、培养人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二)推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利用我区现有医学院校,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学教育系统工程,进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各地区要立足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尽快培养一批能够掌握社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指导、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全科医生队伍。
(三)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到社区工作,也可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兼职服务;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须办理注册手续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建立专家进社区和社区医护人员进修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机构免费安排培训进修名额。政府举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定期安排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做好社区诊断、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并定期巡视、评估,及时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业务技术问题;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综合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相关学术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落实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加强行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满足社区居民用药需求,保证群众就医安全。制定全区中蒙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4.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逐步创造条件在自治区的高等医学院校建立全科医学的院系和专业,积极开展全科医学专业的成人教育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城市社区困难居民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作用,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各项卫生服务。
6.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并加强社区卫生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7.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服务的政策和措施,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技术职称的授予与管理工作。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政策措施。
9.建设规划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城镇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小区时,预留必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并依法监督实施。
10.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技术服务指导和管理。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2.各级残联负责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加强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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