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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宁波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72号
  • 【发布日期】2006-11-24
  • 【生效日期】2006-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宁波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宁波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的复函

(环函〔2006〕4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将宁波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的函》(甬政函〔2006〕42号)和《关于上报宁波市深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甬政函〔2006〕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开展规划环评的试点工作,对宁波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原则同意将你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第二批试点城市。

二、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宁波市深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可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内容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工作。请抓紧落实承担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技术方案,明确技术路线,确定评价重点和评价内容,经专家评审后作为报告书编制的依据。

三、鉴于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较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研究制订规划环评的配套措施,建立规划环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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